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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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三元区(古属延平府沙县、永安县、汀州府归化县)明代中期即为闽中重镇。位于三明市区西南部,东与梅列区相连,西与永安市毗连,南与大田县交界,北与明溪县接壤。介于北纬26°5′,东经117°5′之间。全区地势自西北向东倾斜,位于武夷山脉与戴云山脉之间的汇水区,沙溪河谷梅列盆地为市区,海拔最高1500米以上。境内沙溪等5条河流汇于沙溪河。鹰厦铁路,南三龙铁路,205国道,102、212省道,福银高速公路、泉三高速公路贯穿全境。三元区境内格氏栲自然保护区为原始森林公园。通行闽中方言永安话。宋时乃为沙县二十二都的一个小村庄,直至明代中叶才辟墟设镇,明清设三元里,民国后设三元镇。民国28年,从沙县划出设立三元特种区。民国29年,增划毗邻的沙县、明溪、永安县部分地方设置三元县,三元镇改称三民镇。1950年解放时仍称三民镇,属三元县梅列区所辖。1954年,三民镇改称城关镇,仍属梅列区。1956年,三元、明溪两县合并,各取冠首一字,故称三明县;1959年2月,成立三明人民公社,下辖城关、中村、莘口、岩前、雪峰、盖洋、夏阳、胡坊8个农村人民公社。1961年8月,城关人民公社管委会改为城区办事处,下辖城关、列东、列西3个分社;1963年,与明溪县分开建置,改称三明市,隶属三明专员公署;1970年地辖三明市下属城区办事处与陈大、岩前、莘口、中村4个公社管委会和荆西镇政府。1983年4月,经国务院批准,撤销三明地区行政公署,原地辖三明市改为省辖市,设置市辖县级三元行政区。